

一、适用税率/征收率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归属于“生产生活服务一餐饮住宿服务”税目。提供餐饮服务,需根据纳税人身份类型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 3%
二、优惠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30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在同一时间内,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堂食、外卖、线上预订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线上平台预收款、会员卡储值款:客户实际消费时确认纳税义务,未消费的预收款不确认纳税义务。如属于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如无偿给员工提供食物用作职工福利):完成视同应税交易当日确认纳税义务。
4.进口食材:食材报关进口当日确认纳税义务。
四、餐饮业进项抵扣规则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用于招待、员工聚餐、个人消费等直接消费,专票进项不得抵扣。
4、不用于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取得专票则允许抵扣。例如:餐饮企业将部分餐饮服务外包取得的餐饮发票。
五、计税情形区分
1、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餐饮开票须知
1.在餐饮消费中,若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依据税法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开具普通发票。
2.代金券折扣必须在发票金额栏体现折扣,备注写折扣无效。
3.餐饮自营预付卡(单用途储值卡)严禁“充值时开不征税票、消费时再开具餐饮发票”二次开票行为。
七、其他常见增值税优惠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重点群体)或9000元(退役士兵)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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